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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〔2003〕23号》,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.7%的比例(含已安排人数)安排残疾人就业。达不到规定比例的,每少安排1人,按不低于单位所在地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0%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由地税机关代征的保障金,代征时间为每年5月。实际工作中,税务部门一般在下半年随着综合申报一并征收,就某一企业来讲征期是不确定的。另根据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辽宁省地税局 辽宁省财政厅《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情况的通知》辽残联发〔2015〕22号2015年1月1日(含)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,符合免征条件的,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。2015年1月1日前登记的小微企业,符合免征条件且自工商登记之日未满36个月的,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。
政策依据:
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〔2003〕23号》,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.7%的比例(含已安排人数)安排残疾人就业。达不到规定比例的,每少安排1人,按不低于单位所在地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0%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由地税机关代征的保障金,代征时间为每年5月。
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辽宁省地税局 辽宁省财政厅《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情况的通知》辽残联发〔2015〕22号2015年1月1日(含)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,符合免征条件的,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。2015年1月1日前登记的小微企业,符合免征条件且自工商登记之日未满36个月的,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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